|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土地 | |
| 發(fā)布機構 |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 | 文 號 | 內政辦發(fā)〔2013〕60號 |
| 成文日期 | 2013-06-25 |
| 索 引 號 | |
| 主題分類 | 土地 |
| 發(fā)布機構 |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 |
| 文 號 | 內政辦發(fā)〔2013〕60號 |
| 成文日期 | 2013-06-2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qū)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經(jīng)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內蒙古自治區(qū)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暫行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3年6月25日
內蒙古自治區(qū)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農村牧區(qū)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行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村牧區(qū)生產力水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除宅基地、公益事業(yè)用地以外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及其他經(jīng)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
本辦法所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保持土地所有權不變、不轉移土地占有、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行為。
第三條 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除宅基地和農村牧區(qū)公益事業(yè)及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必須堅持產權清晰、據(jù)實申請、科學合理評估、依法登記、切實保障抵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jīng)濟組織;抵押權人是指提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
第六條 抵押人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戏ㄈ〉眉w土地使用權證明;
?。ǘ└虏榇寮w經(jīng)濟組織法人抵押的,須經(jīng)本嘎查村村民大會2/3以上村民同意或嘎查村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同意;
?。ㄈ┙鹑跈C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下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
?。ㄒ唬┱兀?nbsp;
?。ǘ┯糜趯W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建設用地;
(三)權屬不清的;
?。ㄋ模┧痉C關依法裁定查封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抵押申請
第八條 抵押人申請抵押貸款,需向金融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盅喝说挠行矸葑C明或合法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二)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效益分析及還款來源證明材料;
(三)抵押物清單、抵押物使用狀況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明;
?。ㄋ模┑盅喝藢Φ盅何锏臋鄬贍顩r、抵押狀況、同意處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諾,設作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有多個共有人的,權利人和其他使用權共有人應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且所有共有人均為抵押人;
(五)金融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必要資料。
第九條 抵押物價值評估。
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由抵押當事人選擇的具有土地價格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也可由抵押當事人直接協(xié)商確定。
集體建設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需一并評估。
第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一并抵押。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抵押期間,在該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構筑物應經(jīng)抵押人同意,該土地新增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構筑物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構筑物所得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第十一條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記
第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實行登記制度,旗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合法登記機構。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當事人或由抵押當事人委托的登記代理人需到登記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盅旱怯浬暾垥?;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文件,抵押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記機構進行備案登記的,需提供登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抵押當事人對登記代理人的授權文件;
?。ㄈ┘w土地使用權證明;
?。ㄋ模┵J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ㄎ澹┑盅何镌u估報告或價值證明文件;
?。┥婕暗厣辖ㄖ?、構筑物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人還需提供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出具的相關證明;
?。ㄆ撸┑怯洐C構規(guī)定的其他必要資料。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實地勘查后,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依法予以登記,并向抵押權人頒發(fā)《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在抵押合同上填注《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編號、日期,登記機構經(jīng)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經(jīng)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于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xù)。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或抵押期屆滿要求變更或注銷抵押登記的,必須由抵押權人出具債務履行完畢或其他同意變更、注銷證明。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第十七條 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抵押當事人或由抵押當事人委托的登記代理人需持還款證明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有效證明,自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抵押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發(fā)生的辦公經(jīng)費列入地方財政支出,不得以手續(xù)費、工本費等名義向抵押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五章 抵押權實現(xiàn)
第十九條 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jīng)抵押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抵押權人可依照相關規(guī)定處置抵押財產。
處置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受讓人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并按照《土地登記辦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抵押權人在實現(xiàn)土地抵押權時也可以向當?shù)赝恋貎錂C構申請收購。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經(jīng)當?shù)厝嗣裾夂?,按照土地儲備收購有關規(guī)定將處置土地收購,納入儲備土地。
第二十條 處置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地上有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連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一并處置;處置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置。
第二十一條 處置抵押物所得,按依法登記的抵押權順序償還債務。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條件及用途均不得改變;依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改變土地使用條件及用途的,增值收益應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抵押人應依法與抵押權人協(xié)商處置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價款,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超過債權部分數(shù)額歸抵押人所有;處置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收益,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繼續(xù)清償。
第二十三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國家依法征收、征用該宗土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服從,補償費用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所得補償費用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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